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是通过非法途径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其次,如果是和劳动者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显过失性的辞退员工或基于经济状况进行的裁员行为,则需要根据劳动者在单位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最后,对于有显著过失的辞退行为,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