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然是肯定可以的。
2、在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时,若要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雇佣关系,以下几种凭证便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其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其二,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其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的“工作证”以及“服务证”等证件;
其四,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及“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其五,考勤记录;
其六,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劳动保障部门,都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挖掘和证明,以确定或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借助于公司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以及录音证据等方式,进一步证实劳动关系的真实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