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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沈** 江苏-徐州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8 18:58:27 71人阅读

叔叔需要进行行政复议了,问一下大家关于教育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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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2018-04-28 19:1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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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这就为大家解答了教育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问题。

2018-04-28 18:59:27 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教育行政复议权与教育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吧: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教育上的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及其特征  在我国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中,教育行政复议也是一条极为重要的救济途径。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育行政复议的适用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在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此外,在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里有关教师申诉的问题中也规定:对教师提出的申诉“逾期未作出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申诉内容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些规定为我国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基础。

你好,欢迎事务所,你的问题教育厅行政复议有何标准答案如下,欢迎采纳一)规范复议程序。严格执行受理、审查、调查、决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规范调查取证,责成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意见、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可通过实地调查或者听证等方式核实证据。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规范案件审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有效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等情形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并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要使用规范的文本格式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你好,现在就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异同问题回答如下: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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