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合意的合同签订过程公平合理,原则上我们鼓励以通知的方式表达您的承诺,无论此种通知为口头陈述还是书面文件均可接受。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默示的承诺形式亦有可能适用。
具体实施时,如果交易惯例或要约中明确规定可采用行动来代表承诺,那么受要约方通过采取相关行动亦可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所提及的"行为"形式,特指除了通知行为之外,其他任何能够体现出受要约方愿意达成该项协议意愿的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