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当借款双方所达成的利息超过了借贷行为发生当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之上,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利息是不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反之,如果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并没有超出该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向借款人提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而这一请求也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