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事故之时,其主要责任方大致可以归结为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工作者与接受治疗的病患三方面。
就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而言,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重任;
至于医务人员,他们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面临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由国家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及私立医院所引发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医疗机构本身,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医院,而非具体负责治疗的医生。
因此,当受害者需要提起诉讼时,他们不能将医院的经治医生作为被告,而是应该选择以医院作为被告。
然而,若医疗事故系由个体诊所的医生所导致,那么该个体诊所的所有者,也就是医生本人,便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若是个体诊所的雇员造成了损害,那么赔偿责任的主体便是个体诊所的所有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