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签订的合同皆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这里所提到的格式条款,通常是由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事先设定好,用作今后多次稳妥地使用,且在缔结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同与其合作的另一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讨论磋商。
然而,当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益及需履行的各自义务;
同时,他们还需要积极提醒合同相对方全面关注那些可以免除或者限制自身法律责任的条款内容,并且根据对方的实际需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