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委托合同由于无法归咎于受托人之原因而解除或委托任务未能顺利完成,则委托人需依法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酬劳。
如双方另有特别协议的,应依据该协议进行履行。
当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因素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予以赔偿。
若委托人经过受托人的同意,可在受托人以外另行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
在此情况下,如果给受托人带来了损失,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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