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若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那么,检察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将当事人进行羁押的。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为满足逮捕条件,则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中,逮捕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存在着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或具有试图自杀或逃跑的意图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