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邀请系指某一方试图邀请对方向己方发起要约;
相较之下,要约则恰恰相反,其是由某一方向另一方传达达成合同的意志体现。
(2)要约邀请本身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上的行为模式。
相反地,要约代表着当事人期望与另一方就特定事项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愿表述,这是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方式。
(3)要约邀请仅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身发放要约,即便该引用者在发布邀请后撤销了此番邀约,但若并未给予善意相对人实际产生的基于信赖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引用者实际上也无需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责罚。
关于这方面,下面四份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要约邀请的典型示例:
邮寄发送的商品价格目录、关于进行公开竞拍的通告、招投标相关的公告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