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性原则及具体执行办法可以归纳如下:
当当事人双方都愿意通过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时,其受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和处理;
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则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