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住过程中物品的损害赔偿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若该损害系承租者保管不力或未遵循约定之使用方式所引发,那么,承租方应按照实际遭受的损失来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反之,若是因无法归咎于承租方的特殊原因所致,则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同时有权视租赁物受损情况,请求减免部分或全部租金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