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个具体案件是否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法院并不是在立案之初便予以简单直接地拒绝受理,而是需要先行受理。
这主要是因为,即使当事人未以时效作为其主张的抗辩理由,法院仍需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然而,若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那么法院则有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还存在另一种可能的情形,即如果被告方并未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也无法自行启动对诉讼时效问题的审查程序。
在此情况下,只要能够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法院仍然可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失去胜诉权的条件是建立在被告方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基础之上的。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指当民事权利遭受侵犯后,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当时效期限届满之时,人民法院将不再对该权利人的权益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