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关行政诉讼事件的期限早已逾越,但却能够被充分的证据证实实质性的权益已然由于其它原因荡然无存,那么,尽管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所拥有的民事益处(即实质性权益)仍在持续,然而义务方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愿意主动地向受益方履行其义务时,受益方依然享有接受该项义务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