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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产假规定

南京产假规定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5-18 18:05:16 已帮助29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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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产假规定
根据南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妇,女方将在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期限后,再额外延长60个自然日,从而实现总计长达158天的产假权益。
在这期间内,产妇所获得的产假薪酬会依据员工实际产假或休息天数进行计算,其计算基准为该员工在所属用人单位的上一年度全职员工月均收入数额除以30天这个数值。
换言之,产妇的产假薪酬将等于她的工作单位在上一年度全职员工月均收入数额除以30天之后,乘以她的实际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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