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被誉为提领仓储物品的法定凭证。
当存货人或仓单持有者在仓单上进行背书操作,并由仓库看管人员签字或加盖印章后,便可合法转让提取仓储物品的权益。
仓单应包含以下各项内容:
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
仓储物品的种类、数量、品质、包装及其件数与标记;
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
储存地点;
储存期限;
仓储费用;
若仓储物品已办理保险,则需注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此外,还需填写仓单的签发人、签发地点以及签发日期等信息。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