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数额,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的自由权。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其具体数值仍然受到一定约束,即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换言之,如果定金数额超出了这一限度,那么这部分定金将失去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拟定定金协议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定金数额应由各当事人协商决定,这意味着各位有充分的权利和空间去商讨并最终明确定金的金额;
其次,尽管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定金数额的权利,但他们必须遵守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这部分定金将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存在差异,则应当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