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类型可被划分为:
地权争议,具体而言则包含了土地所有权所引发的纷争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对立;
此外还包括了与土地有关的侵权争议;
涉及土地的合同争议及土地相邻权益的冲突也属于该类别。
简言之,土地纠纷即为当事人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归属产生疑问时所出现的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