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缔结婚姻前,若其双亲为双方购房提供了资金资助,那么此项资金应被判定为是对他们各自子女的单独赠予,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这笔资金是赠予给两个人的。
而在当事人结婚之后,倘若他们的父母再为双方购买房产出资的话,应依照当时双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资金;
如果双方并无任何具体的协议或约定,则可以将其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