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义中,我们将“旷工”界定为员工因请假申请未得到主管审批或者未经履行相应请假程序即未按时至岗工作的行为表现。
虽然以口头形式提出请假并经上级领导批示,这样的情况并不被视为“旷工”,然而,关于请假这项事宜,员工需要承担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责任,并且,补交的请假单据必须经过人事部门的盖章或签字确认方能具备法律效应。
当员工出现旷工现象时,雇主有权拒绝支付该员工在未提供劳动服务期间的薪资待遇,但是,不得对其进行额外的惩罚性罚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