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归结为五类:
全面负责、主要责任、共同责任、无责以及次要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若各方皆未对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则该事件应视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而各方均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对于另一方而言,通常情况下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