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土地确权争议问题时,各位当事件涉及的双方均有诚意就争议事项展开有效的沟通与协商,从而达成共识,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其次,若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您们无需担心,你们可行使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此事进行处理的权利,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最后,若您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