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成,恰恰是民法中所述的"履行治愈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假如有一方当事人已经实质性地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并且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予以了认同和接受,那么便可明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都有着共同的理解与认知,即他们的意思表示是高度统一的,因此,从法律层面讲,该合同也就正式成立了。
当我们提到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时,实际上所指的即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完成了决定合同性质的关键义务,并且另一方也对此予以了认可和接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