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行政诉讼所产生的判决是无法进行申诉处理的,而仅能就原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倘若当事人对此前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持有异议,则有权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申请;
反之,若对人民法院的初审裁定持有不同意见,同样也有权利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终审判决的制作与发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