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证据方面尚有不足之处,则申请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着手收集充足且具备可靠性的证据,以便顺利提出工伤鉴定请求。
该举旨在证明申请人的情况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首先,工人是由于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
其次,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受到暴力或其他无法预见的伤害;
最后,由于患有职业病而导致身体机能的损伤。
此外,还需证明申请人系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不幸遭遇事故后下落不明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