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倘若持卡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对其所拥有的信用卡超出发行方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的催收之后的超过三个月内未归还欠款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刑法典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欠债”行为。
针对其中的几种情况,比如以下阐述的四种情况,应当被判定为符合刑法典中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