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机构并没有权力扣押业主的钥匙。
原本向业主移交房屋属于开发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倘若业主已如数支付了购房款项,那么开发商就有义务向业主提供完整的房屋。
然而,若物业管理公司以业主未签署业主公约或者其他某些原因为由拒绝向业主交还房屋钥匙,这无疑是将自身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关系强行附加到代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之中,这种做法显然与现行法律相悖。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