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然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合法的转让之后,原承包者便从承包关系中脱离出来,而接受转让的对方则需要与发包方建立起全新的承包关系。
由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受让方也因此成为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利享受到这一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补偿费用理应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所谓土地流转,实际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具体来说就是指那些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他们所持有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从而实现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的目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