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面临破产境地时,若尚有充足的破产资产可供支配,那么,劳动者便有望追回他们所拖欠的工资收入。
在依法清偿完所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剩余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首先偿还所负职工工资债务。
雇主需遵守法定义务,于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之时,全额支付其工资给付。
若因破产迫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雇主亦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