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可以进行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而被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地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这种类型的财产自然无法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清楚何种性质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哪些类型的财产并未被纳入到这一范畴之内。
当夫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之际,他们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其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利益、女性权益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