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即为公民民事权益遭受侵犯后,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主张自身权益的权利,如若未能及时行使,待时效期满之际,权利人需承受被告就此项时效提起的抗辩权。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另一个概念——除斥期间。
它是由法律针对特定权利所设定的一段有效期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迅速实施相关权力,若权利人在此期间未加积极行使,或是过了这一时间界限仍未行动,那么,这项被限制的权利便将自动消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