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立工伤的明确范围和条件,我们规定,凡是满足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员工,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在受雇单位内部的工作场所中,由于职业要求而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情况;
其次,在工作时间前后,如果受伤者还需在单位内部进行相关预备工作或者收尾事务,这些行为也会被视为工伤;
再次,当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为必须执行的职务任务而遭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时,也应该算作工伤;
第四,若员工患有职业病,那么他们在工作中所遭受的身体损害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第五,如果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离开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者遭遇事故导致失踪,这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如果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到伤害,同样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