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根本性质实际上就是对损害赔偿金额的明确约定义务,也可以说是在签订合同之初,合同双方应该对于另一方可能出现违约产生何种损失进行事前评估,并在彼此都对此感到认同的基础之上,通过设立相应的违约金条目(范围涵盖具体金额或计算公式等等)来将这个预估的损失情况明确定义于合同之内。
当其中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之时,守约方便有权依据事先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尽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已经终止,但这并不影响合同中所规定的结算以及清理条款的法律效力。
违约金条款恰恰就属于此类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范畴。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会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受到任何影响,仍然可以依法行使。
因此,在合同解除之后,依然有权利主张违约金的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