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进行征地补偿事务的主体应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款项之相关明示,每当征收土地方案得到合法批准之后,这项补偿行为便会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同时他们需要将批准征地的权威机构、批准文号、征收土地区域、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措施以及办理征地赔偿所需的期限等等事项,在拟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等级别上进行公告。
因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应该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携带土地权属证书亲身前往公告中所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