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害者人身权益遭受侵害,且其所受之伤构成十级伤害,那么受害者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援助。
在此前提下,受害者有权就以下各项提出索赔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损失、陪护人员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营养补充费用、交通费用、鉴定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