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在牵连犯的定义中,两个罪行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某种关联性;
然而在吸收犯的概念下,这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联系。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项行为不仅触犯了一种特定的罪名,同时也侵犯到了另一种或者多种罪名,这其中便涉及到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至于吸收犯,便是数个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之间相互作用,其中一种行为被另外一种行为自然而然地纳入并吸收,由此仅成立由吸收行为构成的单一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