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所具有的法定约束力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工资条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未签署劳动合同,但证明双方实际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有力凭据之一;
其次,在涉及到劳动争议的仲裁或诉讼等环节中,工资条亦可被视作重要的证据材料;
再者,除前述两点之外,工资条还可能具备其他相关用途;
最后,为了确保能为双方今后保留必要的证明资料,用人单位有责任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发放日期、领取人姓名及签名等信息,并且需将这些记录妥善保管至少两年以上以便随时查阅。
同时,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也应当向其提供一份详尽的个人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