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其中包括离婚诉讼。
离婚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当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认为由于频繁发生的冲突而导致情感出现裂痕,无法再维持婚姻生活时,他们有权向被告方的居住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离婚的唯一依据便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无法得到修复。
若经查证,确实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且经过法院调解仍无果,那么法院应依法准许离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并在调解无效后,法院应依法准许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