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有一部分案件可以适用简化程序。
针对那些权利和义务界限清晰、事实情况明朗的简单争议案件或者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其他类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承担审理工作,并且可以对庭审流程、案件调查取证、仲裁文书送达以及最终裁决方式等环节进行相应的简化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