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迁移养老保险事宜,需要遵循如下严谨的操作流程:
如有当事人处在异地工作并建立了新的社会保障账户,那么就须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先为其出具详细的缴费证明文件;
再由原任职公司将有关的社保关系有序转接到新入职企业;
随后由新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为其完成社保的后续衔接手续;
最终,由新参加社保的单位每月按时在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缴纳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