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环境中,任何用人机构均不得以婚姻状况、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为由,擅自降低女性员工的薪资水平。
关于劳动报酬与工作内容,这两者均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因此对于它们的任何修订都应视作是对劳动合同整体性的改变,必须经由双方充分协商且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变更手续。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作为劳动者的您有权依据原先劳动合同的约定,向雇主提出支付正常工作时段内工资的请求。
若单位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您还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