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现行法律政策明确指出,可采用两种主要形式,即货币补偿和产权房屋调换;
其中,在产权房屋调换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结算差价或者不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就地安置或者异地产权调换。
此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主体问题亦需分清不同情况。
针对被拆迁房屋系私人房屋与政府公有房屋的差异,参考相关法规,对于拆迁私人房屋的情况,拆迁方应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对于拆迁政府公有房屋的情况,则应由拆迁方与房屋实际使用者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若涉及到租赁房屋的拆迁,则应由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下,拆迁方需要分别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情况;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情况;
以及(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