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商事仲裁案件时,重点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签订合同或产生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而引发的纠纷问题。
相较之下,劳动仲裁则更加侧重于解决雇主与员工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引发的各种纷争。
关于裁决方式上的差异,民商事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的原则,即一旦仲裁裁决生效,该决定即刻具有拘束力且不可再上诉。
然而,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来说,其裁决结果尚需经过两级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其法律效力。
此外,在仲裁管辖权方面,民商事仲裁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原则,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由哪个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相比之下,劳动争议仲裁则主要依据地域管辖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区别需要我们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