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主要采用以下三种途径:
首先,是通过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这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做法之一;
其次,是通过实物置换的方式来实现补偿,亦称为产权调换,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基于价值标准的产权置换,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然后以新建房屋的同等价值进行产权置换;
另一种则是基于面积标准的产权置换,其核心在于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进行异地房产的调换。
最后,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补偿方式,那就是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从而使得许多问题无法仅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这种综合运用两种方式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