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土地的确权争议之时,相关当事方有多种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1、纠纷双方皆可坐而论道,共同磋商解决纠纷事宜,旨在达成共识与和解;
2、倘若双方无法就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有权向当地政府提交申请,请求干预并做出处理决定;
3、如果当事人对于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则他们可以在接获处理决定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最高审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