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实施的补偿项目包括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止生产经营产生的经济损失的相应补偿;
其次,市级以及县级市县的政府机关应针对该问题出台相应的援助和激励政策,以此来为被征用房屋的所有权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奖励;
再次,对于被征用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场所的安置费用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