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体职工承包本公司项目的具体情境中,有关职工的劳务关系及其归属,在本质上是清晰明确的,因此,本次雇佣期间员工工伤事故及相关医疗保障的法律责任,理应由我司独自承担和负责。
然而,若承包方为外部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法人,在此种情形之下,员工与其所属之劳动关系可能并不属于我司旗下,而是归属于中标之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
如此一来,对于此类工人的工伤保险责任,便应当全权交由中标之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肩负与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36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