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是可以的。
然而,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才能够主张返还。
这里所说的“彩礼”,仅指男性通过交付金钱或者实物给女性,作为订婚的标志,其终极目的在于达成与女性的婚姻关系。
因此,这部分财物属于“彩礼”范畴,而对于男性以赠送红包形式给予女性亲属的财务,则应视为赠与的性质,在此情况下,若男性提出返还该类财物的请求,应当予以拒绝。
此外,在所有诉求中,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返还与否应以男女双方是否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这一前提条件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