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首要的一点在于,当出借方向法庭提出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作为债权凭证,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确切证据。
此外,在原告仅仅是凭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发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已经偿还了借款的抗辩,那么被告就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一旦被告成功地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那么原告仍然需要为借贷关系的持续有效性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如果原告提出借贷行为尚未真实发生且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法院应该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状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借贷事实是否真正发生过。
最后,如果原告只是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发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则提出该转账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那么被告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一旦被告成功地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那么原告仍然需要为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