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婚姻习俗中,彩礼常常体现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现金或礼物,以此作为与之缔结美满婚姻的承诺;
而另一方则需要在确认接纳这一婚姻承诺的基础上,接收所赠予的金钱或礼物。
就彩礼退还的法律问题而言,其基本准则在于:
在考虑是否应该退还彩礼的问题上,首要的衡量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正式缔结了婚姻关系。
若在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尚未建立婚姻关系,那么原则上,收取彩礼的一方有义务将彩礼予以归还;
然而,若是在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已经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原则上,彩礼便无需退还。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
(1)双方未能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彩礼,且此举导致支付方生活陷入困境。
然而,第(2)和(3)种情况仅限于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方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